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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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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採實物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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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如果一時之間周轉不靈,一次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申請用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來進行抵繳,如果遺產中包含了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情況,則能夠以其全額或按比例抵繳。

  官員表示,要以實物進行抵繳,首先必須符合兩個要件,第一是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第二是繼承的遺產當中以非現金資產為主,現金資產的部分不足以支付遺產稅的情況,滿足上述兩種條件,才可以申請用實物來抵繳稅款。

  官員提到,如果繼承到的遺產中,包含公設保留地,原則上可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也可以將其公設地作為實物來抵繳稅額。抵繳稅額時並非市價,而是以其土地公告現值為基準,只要是在該地被畫設為公設保留地前就持有土地,皆可以公告現值全額抵繳稅款。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6.25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