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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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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 免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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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22日公布函釋指出,公益出租人提供住宅給居住、長照、身心障礙、托育服務、幼兒園之租金收入,按照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

  公益出租人除免課營業稅外,依照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條款其綜合所得稅的不僅每月可免稅1萬元,還能抵減六成收入。同法也規定,公益出租人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則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稅率,等於公益出租人有四大租稅利多。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與財政部「10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屋主所獲得的租賃收入及權利金所得,可採用列舉扣除方式,以單據核實認列成本。但若沒有單據,則按照費用標準,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等於57%租金收入要計稅。

  而2017年上路的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人條款,民眾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再適用43%計為成本、57%課稅規則。不過,今年我國將公益出租人43%必要損耗及費用率提高到60%。換言之,公益出租人今年報稅不僅每月可免稅1萬元,還能抵減六成收入,等於單年租金收入扣除12萬後、僅四成要計稅。

  另外,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地價稅皆適用自住稅率,分別為1.2%與千分之2。以台北市為例,如果是非住家的營業用途,適用房屋稅率為3%,公益出租人房屋稅負僅為一般營業人的四成。

  至於我國一般營業用途的地價稅率則為千分之十到千分之55,相比之下,公益出租人所適用的自用住宅稅率僅為營業用的二成。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5.24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