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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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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3種情況 在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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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貨幣興起、近三年帶來上千萬稅收。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16日指出,虛擬貨幣平台業者若在台銷售勞務,其手續費就要繳營業稅。如果是我國平台業者,手續費也會視為所得、並課徵營所稅;他國平台業者則按照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併計所得稅。

  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全球各國陸續成立虛擬通貨交易平台,更推升比特幣(Bitcoin)於2017年一度飆漲到近2萬美元。

  KPMG安侯建業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指出,比特幣「挖礦」風潮下也帶動全球虛擬貨幣交易量,以全球最大交易平台中國幣安(Binance)而言,每日交易量達12億美元、每季利潤約1.5億美元,新加坡的火幣(Huobi)於2018第一季度也有1.2億美元收入,可見其交投熱絡。

  然而,時值5月所得稅、營業稅結算申報季節。陳彩凰提醒,不管是境內外虛擬貨幣平台業者營業稅、我國業者營所稅,他國業者按淨利率與貢獻度課徵營所稅,三種形式都要在台繳稅並申報。

  5月營業稅包括按季申報小規模營業人、每兩個月自動申報的一般企業、按月申報的特種企業,都必須在5月中以前報繳營業稅。其中小規模與特種企業報繳期限皆為5月10日,一般企業為5月15日。

  陳彩凰認為,台灣對虛擬通貨課稅定性尚未確認,我國央行認為是數位商品,但金管會又曾主張虛擬貨幣為支付工具,甚至可能部分代幣有證券性質。

  不過,我國財政部首先針對台灣交易平台業者服務手續費訂出課稅方式。陳彩凰舉例,以營業稅而言,無論該交易平台為外國或本國業者,手續費收入都屬於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繳納營業稅,若為本國平台業者,可按手續費淨額計算營業稅。

  另外,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台灣公司建置交易平台,供台灣境內外的買賣雙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其手續費也應計入當年度收入,於次年5月辦理所得稅申報。

  若外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供我國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虛擬通貨交易,因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則其平台服務手續費也是我國來源收入,可在扣繳後、申請成本費用減除,或依核定的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並退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5.17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