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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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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以直系為主 旁系親屬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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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報繳綜所稅已剩半個月,許多人對於「扶養親屬」可列報範圍,還是一知半解。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扶養應以扶養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順位在後者扶養,則須提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若受撫養的直系親屬居住於國外,若有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扶養人也能申報列舉扣除。

  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親屬成為許多納稅人節稅的方式,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房屋租金等開銷,僅限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若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就必須符合民法規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扶養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照民法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先後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就必須提出順序在先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同時,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必須設於同一戶籍,或確實有居住在一起,否則單純給其他親屬生活上的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還是有差別,依照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此外,若被扶養人正居住於國外,且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納稅人也能申報列舉扣除,只要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正本與保險單影本,且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與繳費日期等項目,就能提供給稽徵機關查核。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在國外投保的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保險費收據與保險單,都應審慎留存,除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不受限制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只要符合條件且有單據證明,海外投保也能成為「節稅」的項目。

資料來源:卡優新聞網 2019.05.16
【記者/溫子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