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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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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台未禁止移轉廠房 財長:須按投資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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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台商資金移轉回台後,草案雖規定不能投資不動產,只能興建廠房、辦公處所,但卻沒規定辦公處所移轉的期間,恐有炒房問題。對此財政部長蘇建榮強調,除有房地合一課稅,且資金回台投資須提投資計畫,不是隨便就可移轉辦公處所。

  黃國昌質疑,大量資金回台,若廠商蓋好廠房和辦公處所,但蓋好了沒有禁止移轉期間,廠商可能會等房價好了就賣掉,且資金綁在專戶5年就解禁,恐造成房價攀高等問題。

  蘇建榮回應,除房地合一課稅外,資金回台進行實質投資,要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廠房和辦公處所要符合投資計畫,要經過經濟部審核通過,按照計畫去執行,完成實質投資後才能退稅。

  蘇強調,廠商要按照投資計畫進行投資,辦公處所一定要列到投資計畫,真正作為辦公營業用,而不是像一般買賣辦公大樓。

資料來源:自由財經 2019.05.16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