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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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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生前欠稅 遺產繼承人負責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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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生前如有應納稅捐,繼承人在其遺有財產範圍內,負有代繳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必須繳清稅捐,後續才可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被繼承人甲君2016年薪資所得70多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遭國稅局核定補稅2萬多元,結果甲君2018年3月死亡,因此國稅局發單給代繳義務人,也就是繼承人乙、丙,雖兩位繼承人不服、提出復查,但最後仍維持原處分。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果還有欠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如沒有遺囑執行人,就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繳,繼承人在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繳清後才可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5.0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