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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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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契稅申報 須買賣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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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買賣不動產時,必須申報繳納契稅,不過若是交易破局,建物解除買賣契約,此時,必須要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稽徵機關才有辦法受理。
不過有一種例外情形,除非是司法機關判決這筆買賣無效,就可以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一般建物買賣契約解除,要撤銷契稅申報的話,必須雙方共同提出。

  財稅局提醒,不動產買賣雙方如果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應盡速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如果沒有依規定辦理,導致稽徵機關認定為欠稅,最後恐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財稅局指出,在辦理撤銷申報時,記得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契稅稅單,且申請書所蓋的印章,必須跟立約時原留印章相同,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

  近期基隆市稅務局也遇到類似案例,不動產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認為房屋有瑕疵,拒絕履行契約,賣方因此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但稅務局回復,雙方對於契約解除如有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除非雙方同意,或法院裁判解約,否則不宜由賣方單方面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5.0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