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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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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留意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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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以及受贈自配偶的財產,是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即可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除以二,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舉例來說,王先生2017年1月將其名下A土地贈與王太太,王先生不幸在2018年7月間死亡,A土地應視為王先生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王太太雖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納遺產稅,但因A土地已贈與王太太,並不屬於王先生死亡時現存婚後財產,而對王太太來說,A土地是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是不能將A土地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範圍。

  台北國稅局也發現另一種情形,王先生在2018年7月間死亡時遺有B土地,是王太太在1999年間贈與給王先生的,王太太主張B土地是婚後夫妻共同購買,並非無償取得,應將B土地列入先生的剩餘財產計算。

  官員說,B土地是否為夫妻共同購買現在已不可考,但王先生是因夫妻贈與而無償取得,所以還是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因而在覆查時駁回這項主張。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3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