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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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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錯誤 該發票應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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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錯誤,可否僅在原統一發票上更正蓋章即可?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如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買受人如為營業人,並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所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時,請將該錯誤統一發票作廢重開,若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因已帶走而無法作廢重開,記得向國稅局更正報備。

資料來源:大成報 2019.04.30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