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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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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復查、訴願 起算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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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若對於國稅局的稅捐行政處分不服,依法享有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權利,申請的法定期間皆為30日。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兩者的30日起算點不同,民眾務必留意。

  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人如果不服稅捐處分,希望提起復查,依規定必須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申請。

  而如果復查遭駁回,納稅人仍不服、希望提出訴願,依據訴願法規定,30天起算時點是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與繳納期限無關。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8年3月28日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若甲君希望提出復查,必須在繳納期限4月16日隔天起算30日內,也就是5月16日前申請。

  甲君如期提出申請,隨後復查遭駁回,復查決定書並在7月2日送達,如甲君希望接續提起訴願,要在7月2日隔天起算30日內,並加計在途期間兩日,也就是8月3日前提出,逾期將不受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19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