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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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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報稅 房租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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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列舉扣除12萬元。國稅局提醒,過去實務上常有租屋族申請扣除卻無法被受理,最主要的原因都是沒有檢附相關單據,或是房東刻意只收現金,拒絕開收據,提醒租屋族在報稅時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租屋族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只要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記得檢附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並提供在課稅年度內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等,供稽徵機關檢核。

  國稅局指出,申報時若同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就不能適用租金扣除額,納稅人如有同時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金額,擇優申報減除。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房東,如果租賃雙方因故提前解約,房東可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

  而房客如果要檢舉房東漏報租金收入,就必須向國稅局提供房東姓名、住址、出租房屋座落地址、涉嫌漏稅年度及租賃契約書、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條等,作為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在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逾期不提供者,即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10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