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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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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 申報不實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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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8日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為鼓勵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於台灣進行實質投資,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為8%、第二年為10%。若申報不實,個人將遭罰3千到30萬元,銀行也會被罰應繳納稅金的一倍。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指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已於3月19日書面提交給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財政部於4月2日送入行政院,加上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的討論時間比較充足,因此預計在本周四(4月11日)排入行政院會審議。

  Kolas表示,在中美貿易戰等情勢下,政府希望藉由台商想要布局全球的機會,引導個人資金匯回台灣,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增加投資,創造多贏友善的境外資金匯回環境,因此本法案適用對象。

  在資金使用限制上,Kolas指出,匯回台灣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遵循洗錢和資恐防制相關規範。

  個人匯回台灣的境外資金中,5%可以自由運用,唯獨不能投資不動產。匯回資金的25%,可以進行金融投資,例如購買上市櫃股票或是政府公債,未來會由金管會擬定可以投資的金融商品類別。

  匯回資金的70%,可以進行實質投資,沒有產業別限制,鼓勵投資5+2、長照等國家重要產業。官員指出,本法案目的是吸引資金回流,並存在專用帳戶中,投資特定產業再給予減稅等議題,仍有待相關部會進行討論。

  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通過後的兩年內,給予稅賦優惠,第一年稅率為8%、第二年為10%。若有實質投資,政府將再退回一半的稅金,例如第一年稅率退為4%、第二年退為5%。

  境外資金匯回後需存在銀行專戶中,由國稅局和銀行進行聯合審查,個人申報不實的話,將罰鍰3千至30萬元。銀行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將遭罰原本該繳納稅金的一倍,例如個人該繳稅金100萬元,沒有繳交的話,金融單位將最高被罰100萬元。

  境外匯回資金進入專戶後,若未進行金融或實質投資者,五年後就可解除限制,可分三年提取資金,如果不提取資金,就繼續放在專戶中賺取利息。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4.09
【彭媁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