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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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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應納稅額核定 不得申請改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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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不過國稅局指出,納稅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就不得申請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2017年度共有綜合所得總額100多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卻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隨後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甲君補稅,甲君卻遲遲沒有繳納,最後遭移送強制執行,直到收到執行命令後,才向國稅局提出希望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國稅局表示,甲君未依規定準時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直到最後才主張採列舉扣除,依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就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4.08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