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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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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親屬 注意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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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扶養親屬有法定先後順序之分,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列報扶養親屬時,須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的家長家屬關係,且必須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等事實,才可列報。

  過去常有不少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熟法令,導致錯列扶養親屬而遭到國稅局剔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所謂的「法定扶養義務」,依據民法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

  北區國稅局表示,假如要由扶養順位在後的親屬列報扶養,納稅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扶養順位較前面的親屬為何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否則依規定將無法列報。

  國稅局解釋,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是本於家人間情感,但與履行扶養義務仍有差距,這種生活資助難以認定為扶養。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3.27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