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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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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報常見缺失 兩類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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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會計師事務所14日舉辦「2019最新法令解析」指出,主管機關對審閱財報結果陸續發出缺失彙總表,其常見缺失大致可歸納為兩類,分別為「分類錯誤」及「未適當揭露」。

  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執業會計師黃明宏指出,分類錯誤多為收入未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認列。法規明定,企業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還是有商品或勞務的控制權,應按總額認列收入,但如果移轉後,則是按照淨額認列收入。

  未適當揭露方面則以併購的資產損益還有關係人交易資訊最常見。黃明宏表示,公發公司於執行資產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的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前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時,應依規定適當揭露。另外,企業也要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等。

  黃明宏指出,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依序適用的財報規則為證券交易法、公司法、財報編製準則,而非公發公司則為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會計準則。

  依證交法細則,公發公司如果更正財報,個體財報若較修正前損益金額相差逾1千萬元、為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或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相差1,500萬元以上、達決算總資產金額1.5%,兩類情況都要重新編製財報並公告。若公發公司財報不實,行政罰鍰為24萬∼240萬,刑事責任則為1∼7年有期徒刑,可併科罰金2千萬元以下。

  上櫃企業也應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每月申報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重要交易資訊。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3.15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