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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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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供執行業務使用 給付租金須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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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業務者向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萬元,就要在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10%稅款,並在下個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另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都屬於執行業務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租屋時,在給付租金時要記得扣稅。

  國稅局舉例,轄內執行業務者甲君在2017年間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總額10萬元,甲君卻沒有在給付租金時扣稅,遭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君當年度每月應扣未扣稅額1萬元,除限期補報繳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月處0.3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應扣稅卻未扣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完成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3.06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