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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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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解散 45天內申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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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往往需要將公司先做重整或停業。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宣布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當天為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官員指出,一般企業必須按照決算與清算規定,在限期內申報並繳稅。而獨資合夥企業雖然不用計算企業營所稅額,但還是要辦理申報,並將這些所得額列為獨資人或合夥組織者個人的營利所得,並且併入個人綜所額計稅。

  我國自2019年起,獨資合夥企業可免課營所稅,改採併入綜所稅計算,對於初期營收不高或仍在虧損的小企業主更為有利,可從一般中小企業2019年的營所稅率19%降到個人綜所稅率,解散時也依照出資比率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小規模營利事業雖不用申報決算,由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但同樣會將收入歸併到企業主的營利所得。

  官員表示,當企業主決定要解散事業,第一是處理財務報表與債務,必要時可申請破產。第二則是公司解散決算、清算程序。第三則是處分資產移轉。

  所謂決算是指本會計年度中的企業所得稅款,企業確定解散後除了要在10天內就已扣繳憑單申報、15天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外,也要在45天內完成當年度的決算,最後整理企業資產期間為清算程序,該期間的收入則是要在清算結束日起30天內完成申報。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2.27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