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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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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分配盈餘 轉投資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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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自2018年起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由10%調降至5%,減輕企業負擔。不過,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並計算未分配盈餘課徵5%稅負。

  官員指出,我國雖針對國內公司相互投資企業股票免課營所稅,但投資的收益仍屬於未分配盈餘範圍,因此在計算上還是要列入。

  我國在2018年初施行營利事業所得與綜合所得稅改,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17%調高為20%,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公司則是分3年調漲,2018年為18%、逐年調高1%,到2020年20%水準。

  另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也從10%調降為5%。但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規定,未分配盈餘是按照財務報告規定的本期稅後淨利、其他純益項目,並減除過去10年虧損額度、已分配股利或盈餘、法定盈餘公積金、償債基金等,剩下的皆為未分配盈餘。

  換言之,除企業本業收入以外,其他獲利額度同樣也要列入未分配盈餘額度,包括轉投資國內企業的股票收益。

  官員舉例,曾有A公司2015年因投資國內B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千萬元、本業收入為10萬元,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投資國內股票免課營所稅,因此課稅所得額僅10萬元、未達12萬元起徵點而免稅。

  然而,A公司投資B公司股票的3千萬元收益屬於其他純益項目,同樣要申報未分配盈餘,但A公司卻未申報該項目,遭國稅局按短漏報罰則懲處9萬元,按2015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率10%計算,總計連補帶罰309萬元。

  官員提醒,企業投資國內公司股票雖然免營所稅,但不管是免稅所得還是應稅所得,同樣都要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範圍,企業仍須檢視稅後其純益項目。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2.13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