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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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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注意囉!出售不動產開發票有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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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注意囉!國稅局表示,出售不動產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不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的佣金,因為這是二個交易行為。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的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在2010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及裁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支付給仲介的佣金,為另一交易行為,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官員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1.30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