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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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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足以增值或耐用年限逾2年 企業修繕資產 可列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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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修繕設備、辦公室等,如果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耐用年限超過兩年,都要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不過,財政部官員28日表示,依照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如果企業是修繕或購置8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支出。

  公司往往需基本資產以維持運作。以會計準則而言,如果是維持公司資產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的支出,可作為當年度的費用列支。不過,如果公司是為了獲得固定資產、延長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則必須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

  資本支出與費用列支的最大差異在於當年或分年認列。財政部官員指出,在國際會計準則IFRS 16而言,如某資產是公司營運必備的工具、可用十年,是以各年攤銷方式較為貼切,比如說電信業基地台可用五年,則建置費用是分年攤銷。

  以修繕費支出而言,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規定大略的原則,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在8萬元以下視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萬元、耐用年限超過兩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另外,可增加資產價值或耐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修繕費也視為資本支出。

  官員分析,8萬元是作為一般消耗品的基準,因此8萬元以下者都視為當年度,不過如果是大量的產品、單件未超過基準額度,則是回歸到耐用年限判斷。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1.29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