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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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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房地合一稅 留意取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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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上路多年,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取得日認定、成本或費用計算等規定上,常有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時,無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必須留意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或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必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對於新舊制適用規定較不清楚,像是地主參與都更分回房地,之後要轉售出去,該如何認定適用稅制?國稅局表示,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舉例來說,甲君名下土地在1997年取得,他以這塊土地參與都更,並在2017年8月1日分回房屋、2018年3月1日出售。由於土地取得時間適用舊制,因此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適用新制,必須依房屋持有時間認定稅率,甲君持有時間超過十年,因此房屋交易所得按15%稅率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除了取得日認定,也有許多納稅人在計算成本或費用時搞錯。官員舉例,像是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部分民眾會將買入價格當作取得成本,但正確的做法應是依據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取得成本。

  此外,部分納稅人將水電瓦斯費用、房屋稅、地價稅等列為費用減除,但依規定,只有出售房地時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等,才可減除。


資料來源:2019.01.2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