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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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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買方代付土增稅 須併入售屋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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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注意了,如果個人出售房地,在交易時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必須將這筆稅額合併計入出售價格,以免被稅局認定為漏稅而遭處罰。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在進行買賣、交換、政府徵收等情形時,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不過實務上,常有民眾以契約約定,讓土增稅由買方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種情形下,等於土增稅也包含在售價裡面,屬買賣對價的一部分,必須計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而言,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

  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如未包含買受人代付土增稅收入,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但若是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快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1.16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