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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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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滿1年 按比例算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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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創公司營運未滿一年,也需繳營所稅。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營業未滿一年的企業,在隔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稅時,必須將營運期間所得額按比例換算成全年所得,接著再按照營運月份數占全年比例換算成應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企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其所得需按比例換算成全年收入,再按照月份換算成應繳稅款,而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依同法第5條規範,企業若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免課營所稅,但如果全年所得在12萬到50萬之間,從2018到2020年依序適用18%、19%、20%營所稅率,而全年所得在50萬元以上者一律為20%稅率,並且和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擇低適用。

  官員舉例,假設A新創公司於2018年4月1日設立營業,2018年的全年所得為12.6萬元,則視為營運時間為9個月,按比例換算成全年所得應為16.8萬元,已達課稅門檻、適用18%稅率,應繳稅款理應為3.024萬元,但因為已超出16.8萬元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2.4萬元),因此擇低適用為2.4萬元。

  不過,2.4萬元為換算的全年應繳稅款,但A新創公司僅營運9個月,所以仍須按12分之9比例換算成A公司應繳稅款,即為1.8萬元。官員認為,按照比例換算全年所得計稅再用比例換算成應繳稅款,對新創公司或新興事業比較適合且優惠,且企業剛起步多數仍為前期的虧損階段,也能以虧損額度抵減所得,通常企業第一年都無須繳稅。

  但不具名的新創公司認為,稅制中的比例制換算仍有季節性因素的瑕疵,因企業開業時間一定是選在產品旺季,讓初期營運能較為順利,但如果拿旺季收入去套在淡季之上,也會有膨脹所得的效果。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1.08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