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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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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居留滿183天 須合併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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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越來越常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27)日表示,外籍配偶在同一課稅年度於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必須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未滿183天,可選擇合併或單獨辦理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目前台灣綜所稅採屬地主義,無論本國或外國人士,只要年度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該依法納稅。

  至於課稅方式,必須依據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來判斷。如果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以上,必須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反之,則是以扣繳方式辦理,有我國來源所得的外籍配偶,也是同樣的課稅原則。

  因此,如果外配的稅務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夫妻兩人綜所稅就是合併辦理;反之,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是以就源扣繳方式完納稅捐,夫妻中本國籍一方再單獨辦理申報。

  國稅局呼籲,由於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會影響納稅方式,且每年實際居留天數不一,因此每年度適用情形可能不同,外籍人士與本國籍配偶,在報稅時必須注意課稅年度的稅務身分,依法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8.12.28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