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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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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常性買賣不動產 須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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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不斷,財政部昨(18)日統一訂立函釋,個人買賣不動產只要符合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或是經常性銷售房屋行為等要件中任何一項,就必須申報營業稅籍。

  官員指出,在94年函釋後,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的定義受到質疑,國稅局甚至把每年銷售6戶以上房屋者一律認定為須申報營業稅。但為了符合營業稅立法意旨,因此財政部在106年中另立新函釋,如果是持有房屋6年後才販售,或是取得建屋前土地超過10年,都可視為「祖厝」,考量民情下不列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稅局審核一般民眾經常性銷售不動產標準,是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做為準則,如果是明顯的大量買賣、持有時間極短、長期為空屋狀態,自然就會認定為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

  另外除了個人購屋外,包括法拍屋、個人土地建屋、營業人合建分屋、拆除改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並銷售分得房屋等範圍都會被列入審核範圍,如果涉及到營業場所、牌號、員工或是經常性銷售要件,符合任一項都會被要求登記營業稅籍、每2月報繳一次。

  官員提醒,若民眾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一定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尤其房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即使是1%計算營業稅跟罰鍰也會高達數十萬元。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12.19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