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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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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賣房給兒避贈與稅 地政機關要求先到國稅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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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賣房給兒子,又拿名下的另一間房子抵押貸款,作為兒子支付的價款。因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的買賣」,拿到高雄市地政機關過戶時,被要求先到國稅局說明。經不住國稅局盤查,母親自動取消了這宗買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說,這位母親已經和兒子簽了房地買賣契約,契約上約定400萬元交易。到國稅局說明時,國稅局要求提支付價款的證明,證明400萬元是兒子的錢並已交付給母親。

  經過詢問,原來支付價款也是母親安排的,由母親拿另一間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借到的錢給兒子,再來支付價款。官員說,國稅局向母親解釋,這種情況無法發給「非視為贈與」證明,必須是兒子自己的錢才行。「後來這位母親沒有再來申請,應是打消這筆交易安排。」

  官員說,即便母親不說,國稅局也會透過查資金流程,去追這筆錢的金流,確認了錢的來源,就會否決母親「非視為贈與」證明的申請。

  現在地政機關與國稅局會交互勾稽,官員表示,只要是屬於二親等親屬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地政機關會先要求出示「非視為贈與」的證明書,有了國稅局發的這證明書,地政機關才會同意過戶。所謂二親等親屬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母子屬於一親等親屬,在二親等親屬內。

  少了先向國稅局說明的這道程序,官員說,一旦完成過戶,後來才被國稅局查到屬「視為贈與」案件,這位母親就會被課徵贈與稅。現在被要求先向國稅局說明,至少有後悔的機會,在確認交易的稅務風險後,可以選擇不做。

  官員說:「事實上,類似這位母親的案件,他們最怕的是被查稅,擔心國稅局在查資金流程的時候,查出其他的財產移轉、其他的避稅安排。」

  為防止親屬間、尤其是上一代和下一代間,用買賣方式移轉財產,不當規避遺產稅、贈與稅,特別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訂定「視為贈與」條款,讓稽徵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把「交易」移轉財產「視同贈與」,開徵贈與稅。

  遺贈稅法第6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官員說,根據上述條款,母子間的買賣必須提出合適的支付價款證明,才能不「視為贈與」。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8.12.17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