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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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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屋未定新約 恐有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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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屋未定新約 恐有這風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8.12.11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有空房出租,合約到期後,僅口頭詢問房客是否續租,未簽訂新合約。日前房客告知將提前到下月底退租,我們有提起,提前搬離會有押金扣留的問題,但房客一直告知這屬不定期租約,不能扣留押金,必須全部退還。請問房東可以因此要求這個月就終止契約,限期房客搬離嗎?
 
律師蔡皇其答:

  首先要判斷在合約到期後的租約,究竟是定期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定期的租賃契約便是有約定何時租約期滿,不定期租賃契約則是沒有約定要租到何時,因此是否如房客所說,屬於不定期租賃,其實還是要看雙方當時的約定。

  但要特別提醒的是,依《民法》第422條,如果租賃期限超過1年者,而未以字據訂立者,會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若是不定期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因此在不定期租賃的情況,房東房客都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不過依《民法》第450條規定,如果租金是月付的,那應該要1個月前通知,不能臨時通知。另外《土地法》第100條對於不定期租賃也有特別的限制,房東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否則無法收回房屋。

【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