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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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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到期沒續簽 自動變成「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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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到期沒續簽 自動變成「不定期租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8.11.07

  房東租客都要注意,租賃租約到期,為求方便而沒有訂立新約,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在此限下房東不得隨意收回房屋,也不能片面終止契約,看似對房客有利,但也因沒有合約保護,如果房東放大絕,將房屋出售,就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立刻打包走人。
 
  房東阿傑(化名)遇到一名房客,明明租約到期了,房客卻一直拖延不肯簽新約,但房客租金有按時繳交,阿傑也收下了;直到最近想要將房屋收回修整,房客卻以新房尚未整理好遲遲不肯回應,又沒合約依據,不知如何與房客溝通搬遷。
 
  不定期租約租的定義是指「若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繼續收取租金。」。律師提醒,收下租金等於默認了不定期契約的成立,除非符合土地法100條6項限制其中的1項,才可終止租約,還要具備相當證據,以證明回收的必要。
 
  因房東要終止契約難度提高,所以網路上也流傳,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比較有利的說法。不過專家提醒,只要房東能夠舉證土地法100條中六項其中一項,就能節除契約;其中還有一點需特別注意,若是原房東轉手售出,不定期契約不適用《民法》第425條「房客可以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換句話說新房東有權力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為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不論租賃雙方姓名、聯絡資料,尤其是租期的期間、房屋狀況與所附家具等,都應該白紙黑字詳細紀錄,並簽約蓋章,且合約屆滿時,租賃雙方都應重新訂定合約,維持定期租約狀態;轉換成不定期契約對雙方都沒有保障。

【陳筱惠/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