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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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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正外匯收支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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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正外匯收支申報辦法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10.31

  中央銀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針對「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預告修正部分條文,該辦法從1995年8月30日訂定發布之後,歷經8次修正,前次修正是在2017年3月,修正要點主要因應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有關「公司」、「有限合夥」、「非居住民」等名詞的定義。

  央行官員指出,針對境內的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不只一家時,全數視為同一申報義務人,並且以配發統一編號的首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名義辦理申報。同時因應實際需求,明定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或外國財團法人在台事務所的結匯規定,配合調整「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相關欄位以利填報。

  這次做部分條文做修正,相關的作業規範內容完全沒有更動,單純就只是因應「公司法」修正的名詞更正。

  央行官員指出,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結匯相關規定,原就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4點的規定,這次修正則移列到「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同時配合財團法人法在2018年8月1日公布,並且在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央行說明,這次「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說明及修正條文的對照表,將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央行網站上「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的「法規草案預告」,徵詢各界的意見並提供建議,於公告的次日起7天內,即2018年11月6日前,向央行外匯局做建議的陳述或洽詢。

【記者呂清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