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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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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老爸給的房子 他繳稅29萬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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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老爸給的房子 他繳稅29萬賠本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8.10.29

受贈不動產成本 依政府公告現值計算

  節了贈與稅,卻在房地合一稅上吃了虧。南區國稅局最近出現這麼一件稅務案件。一位民眾賣出老爸兩年前給他的房子,被要求繳近3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老爸用400萬元買的房,裝潢花了80萬元,卻只以500萬元賣掉,還要繳土地增值稅,我們是賠本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轉述這名納稅人的說明。

  明明賠錢,卻要繳幾十萬房地合一稅,令這位民眾不解。官員說,贈與案件的成本按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算,這個案件的成本是204.4萬元,不能用老爸的買價400萬元算。

  官員說,如果這位民眾早一點賣掉,要繳更多的稅。為了抑制短線炒作,當初修法訂定,持有期間越短,適用稅率越高,持有不到一年賣出,適用稅率是45%,持有兩年以內超過一年適用35%。但稅法鼓勵長期持有,如果再晚幾年賣,持有期間超過六年,可以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可能一毛錢房地合一稅也不用繳。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曾提醒過客戶注意,房地合一稅實施後,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不一定能節稅。如果贈與後,子女很快把房子賣掉,要繳不少的房地合一稅,尤其賣的是台北市的房子,賣價高,要繳稅更可觀。「因為賣出受贈不動產,成本不是按受贈時的市價計,也不是按買價,而是用政府公告的現值算。」

  南區國稅局已受理過幾件類似這位民眾的案子,特別發了新聞稿,提醒納稅人注意。

  官員說,這位民眾的父親105年3月1日贈與A房地給他,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是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50萬元,合計贈與額200萬元,還在贈與免稅額的額度內,不用繳贈與稅。但民眾在今(107)年7月1日以總價500萬元賣掉A房地,國稅局核課其房地合一稅。

  官員說,105年元旦起取得的房子,其後售出都適用房地合一稅,這位民眾的房子是105年3月1日受贈,所以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他雖主張應該用老爸買進價400萬元計成本,但受贈案的成本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再進行物價調整,算出來是204.4萬元。他對成本認知差了近200萬元。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