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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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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將順延至9月2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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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將順延至9月25日截止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8.09.0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自用住宅或工廠、加油站、停車場、體育場所用地(如高爾夫球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7年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的申請期限將至9月25日截止(原至9月22日止,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如逾期申請,會從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桃園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其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本人或前開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按2‰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特定事業用地:土地稅法第18條所列舉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體育場所用地(如高爾夫球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工廠設立許可函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按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前已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其土地所有權及用途等均未變更,無須再提出申請;惟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應即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