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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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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制對會計師執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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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制對會計師執業之影響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7.31

  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後,目前仍持續擴大宣傳中,許多人認為影響範圍所及僅有受金管會監督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

  其實不然,依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下稱該辦法)第3、4條規定,會計師辦理1.買賣不動產。2.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3.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4.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5.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等交易,在下列四項情境:(1)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2)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時。(3)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有所懷疑時。(4)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於業務關係存續中已有變更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及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交易事項如有該辦法第7條之情形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會計師事務所在協助客戶處理工商登記及現金及資產管理部分也被納入規定,依該辦法第4條第3項第2款,客戶如為法人者,除應瞭解法人之業務性質、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及法人名稱、註冊地國、登記之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電話號碼及營業項目、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外,還須得證明所有權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實質受益人指最終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是會計師除了必須更了解客戶外KYC(Know your client),也須要求客戶填寫實質受益人聲明書等。

  自然人部分,除須提供基本身分證明文件資料給會計師外,依本法第15條規定,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行為,均可能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等刑事責任,民眾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切勿將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或借予他人使用。

  另外,對對法務部訂定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及經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之客戶,除確定客戶身分外,並應辦理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如客戶填寫不實聲明書或提供違法帳戶給會計師,未來除了產生可能的法律責任外,會計師在發現客戶有誠信問題時,亦可能會選擇停止服務客戶或依前開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建議客戶在新設立公司時,應注意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並與會計師配合完成相關資料建立,以免觸法。

【李國霖/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務部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