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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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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新公司法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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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新公司法商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8.07.10

  法學界引頸企盼的《公司法》修正案,歷經3年終於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最重要之精神,乃在於允許公司經營有更大的彈性,例如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或低面額股票,以及多元特別股(如一股多權、黃金股、特定事項表決權股)、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這一方面使得非公開發行的傳統中小企業乃至於新創業者,在募集資金上可有較多的選擇跟彈性,二方面也有助於公司經營者在確保經營權的情況下對外募資,此對於僅有技術、專利卻欠缺資金的新創業者,尤其重要。

  另一方面,在修法以前,僅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1年為2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本次修法讓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以1年為2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此不僅讓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更大的彈性,也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獲利穩定之公司。

  再者,鑑於新創事業不少是個人創業,政府或法人股東所投資設立之公司往往僅有單一股東,如需設置董事會徒增管理成本。此次修法規定此類公司得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或2人,且可不設置監察人,對於減省公司管理成本、增益公司經營效率,不無助益。

  此外,鑑於過往許多股東會決議之爭訟,係源自於公司在股東會上以臨時動議的方式突然提案並進行表決,造成少數股東措手不及,無從反對及回應。本次修法特別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此等重大事項,均明訂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予以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以保障股東權益。

  還有,針對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違法情事,此次修法大幅提高公開發行公司的違法責任-得處公司負責人24萬元至240萬元之罰鍰。

  最後,此次修法有兩個「個案修法」,一個是為了「SOGO案」,修正《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負責人、代理人等以偽造文書等方式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判決有罪確定,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另一個是為了大同公司,修正《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繼續持有逾3個月之過半數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者雖然經主管機關表示不溯及既往,但仍難免會影響進行中的爭訟案件。

  此外,所謂「大同條款」更出現《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定衝突的情況,更可見為解決個別爭議而進行修法,實非妥適,其中有無立法委員藉機收取政治獻金等情事,頗值得玩味。

  此次修法仍須等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故不會立即生效;建議公司應立即尋求專業諮詢意見,以提前因應,一則避免觸法,二則一旦新法上路,可立即享受相關的彈性與商機。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