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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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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要求還地 法院判拆路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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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要求還地 法院判拆路引爭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8.04.26

4米寬將成2.5米寬 影響出入

  苗栗縣造橋鄉鄭漢步道,供公眾健行運動,但通往步道的必經小徑,為私人提供通行,但有地主考量安全責任,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要求公所返還土地,地院也於日前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公所於五月二日前拆除廿平方公尺的柏油路面,使原本僅四米寬的道路限縮至二.五米,附近居民認影響行車出入,公所也認為地院判決忽視道路安全,拒絕拆路,將提抗告。

造橋公所:忽視安全 將提抗告

  這條小徑是附近五戶居民唯一的聯外道路,也是遊客到鄭漢步道的必經之路,已使用逾五十年,但日前地主擔心若發生車禍,地主要負連帶責任,向法院聲請收回私人土地。法官依據早年土地交易資料,認定該處居民僅有二.五米的道路使用權,判決鄉公所須拆路還地。

  但路幅原就只能容納一輛車單向通行,若再拆路限縮,恐連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都無法進入,附近居民昨天憤舉白布條抗議,高喊「要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居民拉布條喊「要安全回家路」

  居民表示,當地雖僅住廿幾人,但有數名年邁、行動不便的長輩,萬一縮路後救護車無法進入,遇到緊急狀況恐難挽救;且原道路就已非常狹窄,拆路後更加難以通行,影響出入安全。

  地主則認為,該路段原就常發生車禍,且依據早年土地交易,附近居民僅有二.五米的道路使用權,若要徹底解決道路安全問題,應該由鄉公所另闢道路。

  鄉長黃純德不滿表示,法院的判決等同讓當地居民無路可走,「公所只有鋪路,沒有拆路的道理!」且鄰近土地皆屬私人,又為陡坡,難徵收闢路。黃純德強調,公所不會在法院要求的期限拆除道路,也將提抗告。

【記者鄭名翔/苗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