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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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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受罰 房地合一稅規定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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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受罰 房地合一稅規定報你知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 2018.03.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需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的交易,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範圍是指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或交換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中的裁罰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分別處首次3,000元、第2次9,000元及第3次以上20,000元的罰鍰。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已逾2年,仍發現有個人納稅義務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遭國稅局裁罰情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