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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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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與成本差很大 可補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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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與成本差很大 可補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2.09

  為防杜營業人壓低銷售價格,以逃漏營業稅,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中規定,對於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可參照有關資料,予以核定補徵差額的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A建設公司,其出售76戶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房地總成本約3.6億元,房屋、土地成本各為1.6億元及2億元,但出售時所簽訂的買賣合約書房屋、土地價款,各為0.76億元及3.2億元,顯然與成本不相當,經國稅局按時價調整房屋的銷售額為1.7億元,補徵營業稅4百萬餘元。

  A公司不服,主張其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的比例,來計算房屋的銷售額,於法有據,因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及上訴審),但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營業人若無正當理由,但以較時價顯著偏低的價格銷售貨物時,國稅局可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以及營業人所申報的銷售額顯不正常,而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適用銷售額。

  基於法律優位原則,官員表示,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營業人雖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所訂的公式來計算定著物的銷售額,但稽徵機關若查得該銷售額較時價偏低,仍可參據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而該案件銷售房地總利潤近4千萬元,其中免稅土地享有鉅額利潤1.2億元,房屋卻分攤鉅額虧損8千萬元,顯示申報房屋售價明顯偏低,加上A公司對於房屋售價偏低的事實,無法提出正當合理說明,因此國稅局依法調增房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