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新制上路第1槍 逃土增稅913萬元 嘉市沒收不法所得 

財稅新聞
[ 2018-01-19 ]

字體大小調整

新制上路第1槍 逃土增稅913萬元 嘉市沒收不法所得 

收藏

列印

新制上路第1槍 逃土增稅913萬元 嘉市沒收不法所得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2018.01.19

 

  過了法律追訴期 仍可沒收

  嘉市鐘錶業者顏清宏涉嫌在92到93年間,利用僱員人頭分割土地逃漏土地增值稅,雖已過法律追訴期,嘉義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不過顏某逃漏稅的不法所得913萬6669元,經嘉義地檢署向嘉義地方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嘉義地院本月4日裁定沒收,全案可抗告。

  顏清宏的女兒昨晚受訪表示,父親都依法辦理土地過戶,未偽造文書、刻意逃稅,且土增稅應向賣土地的人課徵,怎麼會追討到過戶土地的人身上?她認為,刑法新制上路,等同把逃漏稅當犯罪所得追討,對此不服,將提抗告。

  市財稅局長林建宏昨表示,全案尚在司法程序,還未有定論,判決如確定,會依法追討,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代執行。

  裁定書指出,92年顏某將繼承自父親的1筆土地的2萬分之1,移轉登記到跟他情同父女的戴姓女員工名下,連同他的另9筆免稅地一起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戴女便單獨持有這筆土地,隔年她賣出土地,所得價金2360萬餘元轉帳到顏清宏帳戶。

  市財稅局查核發現戴女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增稅及滯納金共918萬4723元,要求戴女補繳,她不服而提行政訴訟,並稱不知顏清宏利用她的證件、印章將土地過戶給她,顏某因涉偽造文書被移送嘉檢調查,因已過追訴期,檢察官不起訴,然而依刑法新制向顏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承審法官認為,新法實施後一律適用,且雖顏清宏涉及的偽造文書罪嫌獲不起訴處分,但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判決,認定顏某利用買賣、分割等行為,與戴女為逃漏稅共犯,裁定沒收土增稅本稅913萬6669元。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