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防財團法人避稅 財部祭3招

財稅新聞
[ 2018-01-18 ]

字體大小調整

防財團法人避稅 財部祭3招

收藏

列印

防財團法人避稅 財部祭3招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1.18

  為避免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財政部昨(17)日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明定三項要點,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訂定大型財團法人公益支出三級比率,且與關係人交易,不得低於市價。

  財政部此次稅改工程浩大,除調整扣除額、調升營所稅、調降保留盈餘稅、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擬定股利所得新制等等,也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中,有關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的股利,不計入所得稅課稅的規定。

  而先前遭到立委質疑,即使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但對於財團法人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中有訂出9項要件,若是同時符合,就可免徵所得稅,恐成租稅漏洞,要求財政部進行檢討。

  因此,財政部預告該適用標準,明定三大修正方向,第一是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官員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與機關或團體間,形成股權控制或資金借貸關係,產生避稅情形,因此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的股票及公司債,但不溯及既往。

  第二是訂定公益支出的三級比率。官員表示,依現行規定,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相關支出,若高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則當年度收入可免稅;但未來將按機關或團體年度收入規模,分級訂定支出比率。

  官員指出,當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者,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得低於收入的80%;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不可低於70%;未達5,000萬元者,不可低於60%。

  最後則針對財團法人與關係人的交易。官員表示,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費用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均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為必要,且不得用任何方式安排,或以不相當的代價給予捐贈人,或變相盈餘分配。

  財政部表示,該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待蒐集意見後,將正式公告該法案。

【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