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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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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登記 逾期最高罰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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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登記 逾期最高罰20倍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8.01.03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昨(二)日指出,有民眾委託代理人持法院分割遺產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經審查後,被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七倍計算罰鍰。提醒民眾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應遵守法定申請期限,以免逾期被罰。

  該民眾持法院核發的判決確定證明提出申請,扣除相關法規規定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後,業已逾期七個月了。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七倍計算之罰鍰。其他共有人認為,共有人中已有就共有物分割,另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各自持分比例,究竟是如何,尚無法確定,不服該裁處,提起訴願。

  法務局表示,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記者傅裕隆/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