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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申報?如何自行繳納應納稅款、退稅與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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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申報?如何自行繳納應納稅款、退稅與分期繳納稅款?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是國稅局對於公司的年度所得課的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以及不符合免稅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事業等,均需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結算申報書表填妥後,應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合併辦理申報。)

二、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納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持填妥之繳款書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附)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或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方式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四、使用轉帳直撥退稅,只要申請一次,每年申報核有退稅者,都會直接撥入所指定的存款帳戶。營利事業可利用其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開立之新臺幣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未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作業之金融機構,不予受理),於結算申報時填寫申報書第13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直接自本局網站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寫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即可。如果存款帳戶有變動或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時,亦應申請變更或取消。不論首次申請或變更申請時,請檢附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供核對,以避免錯誤。(申請書表下載路徑:https://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各稅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五、分期繳納稅款:
 
1.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

2.應繳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3.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4.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5.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六、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七、報稅代理業者跨各區國稅局之各轄區申報,應按分局、稽徵所別檢附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