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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務專區 [ 房地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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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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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部分

1.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1)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2)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課稅稅率

(1)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
  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2)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3)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業使用或出租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PS: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4.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5.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1.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課稅範圍:同個人
 
2.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課稅稅率:
 
(1)17%(與現制同)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4.課稅方式: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更新日期: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