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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怎麼行使?土地法34條之1重點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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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怎麼行使?土地法34條之1重點一次看懂

  共有土地買賣時,常見「優先承買權」問題,也是容易產生不動產糾紛的原因之一。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售共有土地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承買權。不過,若要合法行使優先承買權,必須完整接受原買賣契約全部內容與條件,不能任意要求修改價格、付款方式或其他約定。本文將帶您了解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買權規定與實務注意事項。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故出賣之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優先承購權人必須均表接受,始有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可言,倘有部分不接受或擅加予變更買賣條件時,即非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