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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後5年內贈與配偶 小心遭追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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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後5年內贈與配偶 小心遭追繳土地增值稅

  不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後,會透過「重購退稅」方式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許多人不知道,重購土地完成登記後5年內,若再將土地贈與配偶、移轉他人或變更用途,可能遭國稅機關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制度主要是保障自住需求,而非提供短期移轉或節稅操作使用,因此民眾在辦理重購退稅後,應特別注意5年內的土地移轉限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

  是類情形,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