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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 [ 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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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謄本與建物謄本(共二篇,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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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此處為目前該筆土地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次序明細。

二十四、其他登記事項:

  此部份記載通常為土地登記中之限制登記,即查封、假扣押、甲處分及預告登記等,其中常見的查封登記及假扣押登記,並不會特別標明其種類,僅能從法院案號判斷該限制登記是查封登記或假扣押登記,其中查封登記的案號通常為:A法院B年執C字第D號函,假扣押登記則為:A法院B年執全C字第D號函,文號的差異僅在假扣押的文號多了一個「全」字(保全程序),而其文號為A代表法院名稱,例如台北地方法院,B代表年度,例如93年,C代表股別,列如喜股,D代表案件序號,例如825號。

二十五、土地他項權利部之登記次序:

  此處為該筆土地所設定之他項權利之次序,編碼方式為「XXXX-XXX」前四碼加後三碼,前四碼代表該抵押權的設定次序,後三碼代表該次序抵押權之第幾次登記,土地他項權利部之登記次序說明,請參考本文「25」的說明。

二十六、權利種類:

  他項權利有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農育權、地役權等。以抵押權及地上權最常見。 

二十七、收件年期與字號:

  此處為他項權利的送件年期及地政機關的收文順序,土地登記相當重視日期及順序,假設同一筆土地同一天設定二個抵押權,則申請設定在先的抵押權其權益保障優先於送件時間在後之抵押權,而其判斷方法即由地政機關之收件年期及收件字號判斷其先後,收件字號在前者,即為前順位之抵押權。 

二十八、登記日期:

  此處為地政機關收文後,將他項權利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之日期,請注意,土地登記之日期影響各項土地登記之效力甚鉅。 

二十九、登記原因:

  此處為他項權利人取得他項權利之原因,通常為設定、繼承、合併及讓與等原因。

三十、權利人:

  此處為他項權利之權利人姓名,請注意,因為他項權利有許多種,所以稱為權利人,而不是一般民眾所誤認之抵押權人。

三十一、住址:

  此處同「19」點之說明。 

三十二、債權範圍:

  此處為該筆土地擔保債權之範圍,因為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債權債務契約之雙方可以約定該筆土地擔保債權之比例,但此處通常設定為全部,以往並未看過部分之擔保。 

三十三、權利價值:

  此處為擔保債權之金額或是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的價額,而一般抵押權的權利價值記載方式為:新台幣xx元整,而本金最高抵押權則記載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xx元整。

三十四、存續期間:

  此處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權利存續期間,而一般的抵押權的行使期間,依據民法第880條之規定,乃以其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再加上5年之除斥期間為準,例如一般借款債權為15年,除斥期間為5年,所以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之期限為20年。

三十五、清償日期:

  此處通常記載「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照各個債權債務契約約定」,即土地登記並未將債務清償日期明白記載,而是由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契約自行決定,但是如果記載了民國XX年XX月XX日,則前述日期即是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期。

三十六、利息:

  如同前項所言,此處通常記載「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照各個債權債務契約約定」,即土地登記並未將利息明白記載,而是由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契約自行決定,但是如果有記載時,則按所計算之利率收取利息。此處須注意,如果記載為「無」,則代表雙方之債權債務契約約定免利息,而不是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唯如果債權人可以舉證契約雙方確有利息之約定,仍從其約定。

三十七、遲延利息:

  如「38」之說明。

三十八、違約金:

  如「38」之說明。

三十九、債務人:

  此處之債務人是指債權債務契約之債務人,例如消費借貸契約之借款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四十、權利標的:

  此處是指提供作為擔保的權利,通常為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另外可供擔保之權利為包含地上權、地役權在內之用益物權。

四十一、標的登記次序:

  此處的標的登記次序,乃指該筆土地在所有權部的登記次序,這是土地為持分時,用來判斷該筆抵押權到底是抵押那一筆土地的方式。例如:某一筆土地為甲、乙所共有,甲的所有權登記次序為0003,乙的所有權登記次序為0004,而他項權利部的標的登記次序為0003時,則代表該抵押權是由某甲設定給抵押權人,而登記次序為0002時,則代表該抵押權為甲或乙的前手地主設定給抵押權人而未塗銷。

四十二、設定權利範圍:

  此處代表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所有權範圍,通常都是約定、記載為全部。

四十三、設定義務人:

  此處為提供土地供抵押權權人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等人,於法律上之用語,則是稱為抵押人。

四十四、證明書字號:

  此處為他項權利證明書之發證字號,這是用來記載目前抵押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所持有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之字號,用以判斷該證明書是否仍為有效文件。

四十五、共同擔保地號:

  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一併提供給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的全部土地地號。此處須特別注意,如果提供抵押的建物所座落的土地地號並未出現在供同擔保地號內,代表抵押人僅提供建物供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抵押權之效力並未及於土地,當該筆建物被拍賣成交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會取得對基地的法定地上權。

四十六、共同擔保建號:

  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一併提供給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的全部建物建號。此處須特別注意,如果提供抵押的土地上有建物,而此處之共同擔保建號卻未有該建物之建號時,代表抵押人僅提供土地供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抵押權之效力並未及於建物,當該筆土地被拍賣成交時,該建物之所有權人會取得該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

四十七、其他登記事項:

  此一部份為關於土地他項權利部之雜項記載。


更新日期: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