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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務專區 [ 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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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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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4.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二、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惟每一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三、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更新日期: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