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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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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3規定,國家為舉辦下列各款公益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1)國防事業。
(2)交通事業。
(3)公用事業。
(4)水利事業。
(5)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6)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7)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8)社會福利事業。
(9)國營事業。
(10)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土地徵收時,原則上土地改良物須一併徵收,但在下列情況下,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1)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2)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4)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更新日期: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