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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必懂權利|因租賃產生之法定留置權完整解析與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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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必懂權利|因租賃產生之法定留置權完整解析與適用條件

  在租賃關係中,若承租人未依約支付租金或造成損害,出租人依法可能主張「因租賃所生之留置權」,對承租人留置於租賃物內的動產行使擔保權利。然而,留置權的成立並非任意適用,必須符合民法所定要件,例如債權須與租賃契約相關、標的物為承租人所有之動產,且不得為禁止扣押之物等。本文將帶您完整解析租賃留置權的法律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效力與消滅情形,協助房東與房客避免租屋糾紛與法律風險。

  法定留置權: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物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置於該租賃物之物,有留置權。

一.要件

1.須為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 
2.須該承租人之物置於出租人之租賃物上。 
3.該留置物須為承租人所有且須為動產。 
4.須非禁止扣押之物。 

二.範圍:前述留置權之行使,僅限於

1.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2.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 

三.效力

1.供債權擔保。
2.就留置物取償→就留置物賣得價金,充償該債權。

四.消滅

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取去留置物。 
2.承租人提出擔保。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