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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哪些法律義務?出租人應負責任與租賃糾紛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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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哪些法律義務?出租人應負責任與租賃糾紛重點解析

  房屋出租後,並不代表房東就完全沒有責任。依民法租賃相關規定,出租人除了交付房屋外,還須負擔修繕、維持正常使用、瑕疵擔保及部分稅費負擔等義務。實務上,租屋糾紛常發生在漏水、設備損壞、修繕責任與租約終止等問題,因此無論是房東出租房屋,或房客承租住宅、店面廠房,事先了解出租人的法律責任與權利義務,都能有效降低後續爭議與損失。

一、交付義務

    交付租賃物,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之占有。 

二、維持義務

(1)積極:使租賃物合乎於約定使用、收益。 
(2)消極:不干涉不侵害承租人之使用、收益。

三、瑕疵擔保責任

(1)原則: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
(2)特別規定:租賃物如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然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租約。

四、修繕義務

(1)原則:由出租人負擔。
(2)例外: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若另有約定或習慣,此僅於當事人間有效,第三人仍可向出租人求償。 
(3)修繕義務之要件  
A、有修繕之必要:租賃物發生毀損,須經修繕,始可合於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
B、有修繕之可能。 
(4)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果:承租人定期催告→仍不修繕  
A、承租人自行修繕:  
a、從租金扣除。 
b、請求償還費用。 
B、終止租約。 

五、負擔稅捐

(1)原則: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2)例外:A、當事人自由約定。B、稅法上另有規定,例如:地價稅。 

六、費用償還之義務

(1)修繕費用。
(2)有益費用: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應於租約終止時償還,但以其現存之增加價值為限。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