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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有哪些方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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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有哪些方式?如何辦理?

土地重劃可分為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三種,這三種重劃方式,分別針對不同的土地類型和需求,目的是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改善生活環境。 其辦理方式如下:

壹、農地重劃

主要依據:農地重劃條例暨施行細則、農地重劃條例第7、8、10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範圍內不合經濟利用之農地,以交換分合之方式重新整理,建立整齊坵塊並施設農水路,使每一坵塊均能直接面臨道路、排水、灌溉,並將細碎分散之農地集中,便利農業機械化之推行,提高生產力的一種土地改良手段。其實施可藉由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機關主動辦理

由縣政府邀集農田水利會、鄉鎮巿公所等有關單位實地勘選適當地區初勘,並經內政部邀集中央相關單位實地複勘通過,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報奉內政部核定後公告辦理。

二、地主申請政府優先辦理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申請,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農地重劃。

三、地主自行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貳、市地重劃

主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暨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平均地權條例第56、57、58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發展需要,將都市計畫一定範圍內之土地,予以交換分合規劃整理,興闢各項公共設施,並按土地受益程度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總開發費用後,依原有位次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且立即可供建築的一種綜合性土地開發方式。其實施可藉由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機關主動辦理

由縣政府邀集勘選適當地區,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奉內政部核定後公告辦理。

二、地主申請政府優先辦理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地主自行辦理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主要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暨施行細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7、9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臺灣地區大多數農村社區聚落由於缺乏規劃,長久自由發展的結果,農村社區道路狹窄彎曲、排水不良,各項公共設施不足,且農村土地產權雜陳,以致各項建設僅能以現況整修,影響農村經濟發展與社區繁榮。為縮短城鄉發展差距,改善農村生活環境,突破以往僅對農村社區施以局部改善或修築公共設施之作法,而採土地重劃方式,就重劃地區土地整體重新規劃,興建公共設施及配合辦理土地交換分合,完成地籍整理,並由有關權責單位配合辦理轉導農宅整建、改建與環境綠美化及推動守望相助、社區發展等公共設施,藉以彰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整體效益,擴大重劃成效。其實施可藉由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機關主動辦理

由本縣業務單位邀集農田水利會,相關鄉鎮巿公所等有關單位實地勘選適當地區劃定重劃範圍區,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地主申請政府優先辦理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三、地主自行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