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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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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由賣方繳地價稅,買方竟然還是要繳今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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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陳先生反映,於6月買1筆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約定今(111)年地價稅仍由賣方王小姐繳納,今年地價稅開徵時,稅單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可向賣方發單嗎?

  該局說明,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並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至於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係屬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因此,只要8月31日當天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買賣契約約定由誰繳納,均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換句話說,若是在9月1日土地買賣登記完成,那麼今年全年的地價稅就是由原所有權人繳納。陳先生於6月份土地就已經登記完成,即使買賣契約約定由賣方王小姐繳納今年地價稅,今年的地價稅稅單仍應向陳先生發單,由其繳納。

  您如需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4、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4、0800-366100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2022.07.15